政府出让土地的方式及适用土地类型如下:1.招标。 适用于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和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土地。 2.拍卖。 适用于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 3.协议出让。 适用于工业用地; 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军事用地。 4.挂牌出让。 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经营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