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民法典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中“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军人作为特殊群体,在很多方面都会有限制。比如结婚的时候需要一些证明文件,当然在军人离婚的时候也需要证明,部队开离婚证明时间没有限制。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军人离婚必须军人一方同意,双方可以直接到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建议委托律师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当天即可办理完毕。诉讼离婚一般简易程序3个月左右,普通程序6个月左右。
离婚是有效的,但是部队清房政策是论证清房标准要求,而不是论证婚姻是否有效。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产房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