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被纪检叫去配合调查如果被刑拘会通知家属。被纪检带去协助调查一般会关二十四小时之内,会通知家人。 如果是单单的协助调查,没有违法犯罪,是24小时的时间,但是纪检的协助调查,例如刑警队,经侦队,禁毒队这些所说的协助调查,基本都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经过48小时的调查后,大部门都是转送到看守所了。纪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此人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正在等待法院审判的阶段。37天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期限,在这时间内公安机关需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接收后对案件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继续羁押,直到法院审理判决后,再投送监狱执行刑期;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立即释放。 所以如果拘留了37天后还没有释放的,就说明此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正在等待法院审判的阶段,法院审判处刑后,罪犯会被投送监狱执行刑罚,同时法院也会寄送判决通知书给罪犯家属的,让家属知道犯罪亲人的刑罚情况。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最早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按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撤案后又给传唤回去配合调查,不可以不回去。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侦协助调查意味着公民为维护公序良俗、社会和谐、民生安定而自愿采取的、配合警察或其他部门开展调查的行动。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具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被带到派出所去,不管调查是否清楚,如果手机是涉案物品,则派出所会进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机。如果手机不是涉案物品,则不能收手机,但仍应交给派出所保管,并开具暂扣单,等传唤结束后,将手机等物品领回即可。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1、意义不同:接受调查就是这个人被公安调查,交代问题;协助调查就是指这个人向公安机关说明其他人的问题。 2、责任不同:接受调查和协助调查中二者责任重大,但接受调查者的配合度要求更高一些,主体围绕的就是被调查的人,协助调查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3、情况不同:协助调查的使用可能有几种情况:一是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二是作为一个由头,以便抓捕当事人。三是在尚未掌握足够证据但又觉得某人可疑的情况下,暂时还不能判定是否需要对该名人士实施拘留,而接受调查的嫌疑度要更大一些。
案件移交检察院了,被扣押的手机不一定会移交给检察院。移送检察院的话需要证明本人所涉及的案例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了,需要移送检察院进行批捕,其次是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本身有厉害关系,是犯罪工具或者是主要证据才能一并移送到检察院,否则不能擅自移送。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