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