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未处理财产可以请求重新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可以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财产分割,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共同债务也应当约定各自应当偿还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