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使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无效的不一定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自然也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当然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了。 如果定金属于立约定金的,则此时合同无效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对于立约定金,其效力与主合同是否有效无关。
1、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 一般违约行为如无碍于合同主要目的实现,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当然,如果主债务本身为不可分之债,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益的,自然不能按照本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