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