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款慢不能投诉。 申请房贷或其他贷款,都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什么时间内下款,这个放款慢没有具体的概念。出现了这种情况,建议与银行进行协商,尽快联系银行的信贷经理沟通说明你的情况。
可以本人去拿,也可以邮寄,但是最好还是本人去拿。 去银行拿贷款合同,只需要本人带身份证就可以了。只要证实是贷款人本人来拿贷款合同,银行会将贷款合同交给用户。不过,一般情况是签订房贷合同以后,现场就会给一份合同给用户,极少出现事后再给房贷合同的情况。而且当场忘记给合同,用户可以提醒工作人员。 房贷合同通常来说是一式两份,银行会保留一份,贷款人也会拿走一份。
尽职调查亦译“审慎调查”。指在收购过程中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是企业收购兼并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收购运作过程中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调查过程中通常利用管理、财务、税务方面的专业经验与专家资源,形成独立观点,用以评价并购优劣,作为管理层决策支持。调查不仅限于审查历史的财务状况,更着重于协助并购方合理地预期未来,也发生于风险投资和企业公开上市前期工作中。
可以执行,但如果是维持生活必须的,则不能没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数额是有规定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执行数额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工行员工调动调一般没有跨省调动,具体调动离难度是分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1、如果是员工自己申请调离,一般是比较难;但是银行调离的要求就是很容易的。2、研究表明,具有下述特征的员工往往具有较强的接受工作调动的意愿:(1)较高的职业抱负;(2)对自己在公司中的未来充满较大的信心;(3)认为接受工作调动是一个人在公司中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银行是查不到社保和单位信息的,社保是通过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单位合作的社保代扣银行会在每月进行扣费,但是明细是无法从银行查到的。 另外,如果是你社保卡的代发银行,通常能查到你的社保和单位信息,其他银行则查不到。 社保和单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需要本人提供账户和密码才能查到,且只能通过社保官方渠道查询。
三方代表你公司,银行,还有税务局。签定那三方协议,就是你公司委托开户银行使用网上申报上缴款,即你公司负责网上申报,银行负责转款到税务局的一份协议。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高校就业办一位老师说,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案件已经结案,但名字还在法院公告的黑名单里,这种情况是会影响贷款的。履行债务后,当事人便可以申请将其失信名单删除。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与案件有关,那么法院是有权调取诉讼第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被银行起诉了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