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
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
对胁从犯的量刑规定如下: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
首先,所谓“涉嫌”是指:有跟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是指:涉入了违背重大的纪律、法律中,违背了原则性的问题。一般指党员干部。其次,“涉嫌严重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
自首,积极认罪,配合调查,给被害人家属道歉,协商赔偿,争取拿到刑事谅解书,这样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