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合理费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
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可以有二种处理方式: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单独提起民事赔偿。因此,完全可以现在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肯定会受理的。 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触犯的罪名,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刑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但是没有相关具体时间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
1、被诈骗一般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被害人由于行为人人侵犯其人身权利或损坏其财产的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其他侵害被害人财产权利的犯罪由《刑法》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一般不再需要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可对其财产权利予以救济。
1、下列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 2、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赔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可以再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具体来说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自诉人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对被害人造成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 2、若致害人对被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则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依附刑事诉讼的存在而存在。轻微伤不属于犯罪范畴,严格地讲,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积极是不会判实刑的。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不与实刑直接进行挂钩的,案件判决实刑还是缓刑最主要的还是要看具体的案情的严重性程度,积极赔偿以及被害人有没有谅解,仅仅是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