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降半旗的人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法律依据】 《国旗法》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