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案移交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
赃款赃物是否一律随案移送,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具体如下: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