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效力范围只局限于其双方,不具有对抗性
隐名股东的权利有,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可以显名,但是要经过股权转让的程序。
隐名股东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或者跟自己签订了代持协议的显名股东协商,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出去,以达到退股的目的。因为原则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后不可以抽逃出资,不论是隐名股东还是其他一般股东,都是不可以随意退股,抽逃出资的。
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是有效的,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则是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后,受让人若是要显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
隐名股东不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 隐名股东在其未显名时不具有股东资格,其权益应由名义股东代为行使,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表决权。否则,隐名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会决议可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会议表决结果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成立。
隐名股东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隐名股东则是不合法的。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