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2)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3)雇佣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 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雇佣童工罪犯罪主体是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用人单位。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雇佣童工处罚标准: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