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索要“协调费”被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集体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