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错峰限行”时段、区域内通行。每辆非浙A号牌的小型客车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允许通行的次数不超过12次,每个自然月不超过3次。其中,24小时内在我市“错峰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计为1次(相邻的两个限行时段)。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跨双休节假日,即遇申请日后一天为双休节假日的,不可跨越。如仅申请周五晚高峰的,有效期不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并视为使用一次。 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表示,未取得“电子通行凭证”而在我市“错峰限行”时段和区域内通行的,交管部门仍将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