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
违法。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都有机会享受免税待遇。 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1.对国债和由国家所发售的金融债券产生之利息予以免除税收负担; 2.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与津贴,也可免税; 3.针对保险赔款,同样享有免税优待; 4.对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及退役金部分,按国家相关法令给予免税优惠; 5.关于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以及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均可参照国家统一颁布的法律规定享受到相应的免税措施;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所得获准享受免税政策; 7.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签署的协议中所规定的免税收入,也可得到豁免; 8.由国务院发布的其他免税情況,亦可依法享有免税待遇; 9.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10.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或者是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奖励,皆可享受到相应免税待遇。
法医鉴定项目包括:尸体检验(法医病理鉴定);伤情和伤残鉴定(法医临床鉴定);酒精毒物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
在法律条文中,我们需要弄清楚各个不同的条款项目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条”的定义及其在法律规范中的重要性。 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可以被看作是构成整个法律规范的基本单元,而如果一个法条包含了两款或者更多的指示性内容,那么就应该依据这些款的顺序和规定进行应用和解释。 接下来,关于“款”,它实际上是“条”这一基本单位的组成部分,表现形式通常是条中的自然段落,而且每一款也具有相对独立的语义和逻辑结构。 再往下看,“项”这一概念则是通过举列的方式对前一段文字所要表达的内容做出进一步的说明。 在使用时,通常会将其前面加上适当的数字来使列举的各项内容更加有序和清晰。 最后,我们来说说“目”这个概念。 它通常是隶属于特定的项以下,是法律规范中的最小单位。
以下项目必须做环评: 1.工业厂房、道路、桥梁、港口、机场、水库等建设项目。 2.煤矿、金矿、铁矿、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开采项目。 3.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基础设施项目。 4.水利枢纽、水库、堤防、引水工程等水利工程项目。 5.农田灌溉、农业园区建设等农业开发项目。 6.湿地保护、森林保护、生态恢复等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 7.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垃圾处理厂等污染治理项目。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需要公开招投标,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看具体情况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分包必须招投标。但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采购需要进行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则达到该标准的工程项目一律需要进行招标。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六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