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有以下风险: 1、土地性质不合法的风险。 2、土地使用权不合法的风险。 3、工程建设手续不合法的风险。 4、施工进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就销售的风险。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区别: 区别一:适用对象不同。 区别二:办理条件不同。 区别三:办理程序不同。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未取得预售许可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查询途径: 一是在售楼场所实地查看;二是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中“新建商品房”栏中输入项目名称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签了预售合同还没有收房不能转让期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
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立法规制; 2、司法规制; 3、行政规制; 4、社会团体规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商品房预售中的五证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
出卖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未取得证明的,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购房签合同应注意的有:(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5)关于履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