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亦称逐出国境在中国,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
根据有关规定,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根据有关规定,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被判处驱逐出境的不一定永远不能再回来,过了这个期限之后外国人可以再申请入境,但需要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审核,不过也很有可能永远被拒。
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刑事处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也就是我们常见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而在附加刑里面,常见的就是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驱逐出境执行方式: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驱逐出境则是专门犯罪的外国人所适用的附加刑,二者并行不悖,先执行有期徒刑,再驱逐出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遣送出境,《刑法》规定了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遣送出境,《刑法》规定了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方式有两种: 一是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