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要求借读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人员的子女;2、在市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具备“三证”材料)到流入地只需短期(一年以内)停留的。
违法。 国庆节的法定假期只有三天(1号、2号、3号),如果这三天不放假是违法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高中单休不违法。 因为双休日保护的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学生不是劳动者,没有休息权。学校有规章制定权,高中不是义务教育,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管理规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设置一些临时的办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有些学校现在高中实行双休制,既每周末放两天假。但是有些高中学校从高一就实行月假制,连续多周上课,到月底时才放假。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必须补足法定节假日时间。”可见月假制度是被允许的,但是需要补足前面的休息的天数。
是可以举报的。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因此,靠关系进高中是可以举报的。
凡是在法定假日学校进行补课的都是违法的。在任何时间,凡是在法定假日学校进行补课的都是违法的,可以进入当地教育局网站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进行投诉。只要学校按国家规定足额向老师支付加班费用,国庆期间学生补课问题就不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尽管似乎太不近人情,尤其对学生而言。学校可以无偿上课,若有收费属于违法。
高中国庆节不放假,如果法定节假日那3天,一般是10月1日~3日也不放的,就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高中可以入党。 一般来说很难,但年满十八岁就有初步的资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可以,除学籍外还需要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凡在河南省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父母一方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并与当地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中考,须具有流入地正式学籍;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考,须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
使用假的高中毕业证是违法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使用假的高中毕业证属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