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目前山东孕妇可享有最少98+60天的产假,即158天。就是指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奖励假60日,也就是说山东的正常生产的孕妇产假是由法定产假和生育奖励假两部分构成。而且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如果是难产的孕妇,产假就是98+15天。多胞胎的话每多生育一个,就增加15天。
这个看地区来定,产假158天生育津贴只有98天是很正常的。 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就有生育津贴,所以在产假延长至158天的,在延长期限内仍然可以依法领取生育津贴,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