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函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邻居4大约是93年起的瓦房,在我家东面;我家房屋起于1997年左右获得宅基地审批,起房子前宅基地是村集体果树地,西南一小角有一颗邻居4的黄皮果树;因起房子把果砍掉了。等我家起完房子,1999年左右,邻
当邻居未经合法程序占用村集体土地并影响你的出行时,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这意味着,如果邻居未经批准占用了村集体土地,其行为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如果邻居占用的村集体土地直接影响了你的出行,例如堵塞了通道或破坏了公共道路,那么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你的通行权,还可能违反了相关的交通和规划法规。在此情况下,你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要求邻居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具体到邻居建房占路的情况,如果原本的道路被侵占,导致道路变窄,影响了邻居的正常出行,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邻居的相邻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邻居在集体用地上建房影响了你的出行,你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构报告此事,以便他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我老公的房子,去年公司用钱,我老公是公司股东,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带出来200万给公司救急了!这个房子这种情况下还能出售吗?或者以哪种形式能出售吗
银行抵押房产可以卖,但是在卖该抵押房产之前应当及时通知银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离婚10年了,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抚养费只要到了10个月,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后面男方就耍赖不给了,怎么起诉,才能要到抚养费?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索要抚养费的途径有: (一)协商解决。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最好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另一方需要支付多少抚养费、在什么时间支付、以什么方式支付。 (二)起诉解决。如果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一个对孩子成长最为有利的抚养费金额,并且对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 (三)申请强制执行。当夫妻一方不履行法院关于离婚后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子判决后,对方不履行,申请执行,在执行时,给法院提供了财产信息。法院不执行,让对方把财产转移了,7年了取不回货款。请问执行期间,对方的财产还需要到法院申请保全吗?这个案例,法院有责任没有?
1、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法院要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还要被执行人如实提供自己的财产,还要填写相关表格。在这期间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没在诉讼过程中被保全措施的话,很可能被执行人会转移财产。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也就是你)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是银行账户的话,法院直接将存款余额划转就可以了,不需要冻结。如果是固定资产的话,如是房产,那就需要冻结,以便采取评估拍卖变现的方式使案件得以执行。如果是汽车这样固定资产的话,法院不仅要冻结车辆档案,还可采取异地查封扣押(也就是开走存放到别处)的方法等待评估拍卖变现。如果是其他贵重物品,一般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
你好,因总公司违法不能正常经营,分公司也注销不了,请问如果不正常申报,或者分公司被吊销,分公司负责人要承担责任和处罚吗?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 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 但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及具体权利义务并无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于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权限及相关问题,难以有明确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则相当于部门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负责人的权限亦受总公司的章程的约束,负责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