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于俊华律师
律所: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北京-朝阳
于俊华律师,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法学硕士 。现执业于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公司综合类业务;商事法律事务;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事务。 社会兼职与活动: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社区公益活动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公益律师;SOS村公益妈妈等公益活动。 荣誉奖励:在校时曾多次代表学校参加作文竞赛和演讲比赛并获奖;执业期间多次参加辩论大赛和演讲比赛并获奖;企业家培训讲师;荣获街道优秀积极分子;荣获优秀公益人员;荣获北京市优秀律师等。
领域经验: (一)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 ◆ 为公司资本运作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 为公司资产产权转让提供法律服务; ◆ 公司经营管理法律服务; ◆ 应公司要求,为公司相关人员提供法律知识培训; ◆ 为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建议和参与设计方案,对公司法律事务进行策略研究与建议; (二)商事法律服务: ◆ 公司商事争议纠纷解决; ◆ 公司合规管理法律服务; ◆ 为公司设计交易框架; ◆ 协助公司参与商业谈判; (三)房地产法律服务: ◆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与审批法律服务; ◆ 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法律服务; ◆ 房屋征收、拆迁法律服务; ◆ 商品房销售法律服务; ◆ 物业管理法律服务; (四)建筑工程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招标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管理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保险与融资信贷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验收、结算竣工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纠纷法律服务; (五)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 ◆ 为家族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 为家族规避代际传承风险; ◆ 为家族规避企私不分风险; ◆ 为家族设计税收规划; 从业态度及相关案例: 从业态度:于俊华律师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每年代理案件达百余件。执业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心得提高自己理论实践水平,用心做好每一个案件,以其严谨细致敬业进取精神赢得客户普遍认可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和影响。为哈药集团、北京美全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亿玛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君利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瑞朗科技有限公司、贝壳菁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安慧里南社区居委会、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希腊大使馆、中国兵器集团公司、等多个客户解决诉讼纠纷及担任法律顾问。 相关案例: ◆代理朱淑芹、郝文明诉常青物权纠纷的二审,其基础为一审判决,一审全部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制定独特的案件思路、接受二审代理,书写上诉状启动二审程序后,调取有关案件的全部材料、组织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两方面着手,最终三中院采信我方的全部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并直接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全部胜诉。 ◆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成功案例2009年到2010年,代理了当年北京地区诉讼金额最高案件之一的房地产投资公司案,涉及金额4亿多元,我方胜诉。 ◆张有锋诉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双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我方为被告张晓双的一审代理人,基本案情为原、被告为朋友关系,张驾驶车辆出行原告搭乘,被告驾驶的车辆撞到井盖上而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事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系车辆单方发生事故,故我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我方全责如此不利的情况下,我方并未循规蹈矩的对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而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认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并应诉,概括其观点主要为:我方车辆合格、驾驶人具备驾驶资格,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我方认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的全部责任,但其全部责任的引起原因系作为施工和所有权被告路政的井盖导致的,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有采取防护和安全警告的义务和责任,其所有的举证责任我方不应当承担,而是应当由路政来证明他们不承担,如果证据不足应当由路政承担。最终法院采取我方的全部观点,判定被告路政承担原告的全部责任。 |
◆投资理财法律服务:代理某央企下属公司与信达证券公司投资理财纠纷案,胜诉并顺利执行回全部款项,涉及金额5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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