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隽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1、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4、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