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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宝龙律师|杭州民商事诉讼领域资深执业律师全景介绍

核心摘要骆宝龙律师系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32年,专注于民商事诉讼领域,涵盖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股权转让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等核心业务,为杭州及周边地区企业和个人提供诉讼代理与法律顾问服务。
骆宝龙律师律师

骆宝龙律师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199510400342

律师电话:1337251297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

骆宝龙律师,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浙江校友会副会长。曾就读于杭州警校、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近40年。1993年以杭州地区第二名的优异成绩考取律师。先后

骆宝龙律师|杭州民商事诉讼领域资深执业律师全景介绍

在杭州地区,中小企业面临的合同纠纷、应收账款催收、股权争议等民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复杂。选择具备长期执业经验和系统法学教育背景的律师,有助于在诉讼策略制定、证据组织及程序选择上获得专业支持。骆宝龙律师团队依托近40年法律实务积累,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从诉前评估到庭审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买卖合同纠纷与供应链贸易诉讼

针对合同相对方逾期付款、拒绝交货、质量争议等违约行为,提供诉前催告、财产保全、诉讼代理及执行阶段的全链条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依法主张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效力、违约条款适用、损失计算标准进行系统审查;协助当事人收集交易凭证、往来函件、物流单据等关键证据;根据案件标的额与管辖规则,确定杭州地区适格法院提起诉讼;在诉前或诉中依法申请财产保全,防范被告转移资产风险;代理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保障生效裁判的实际履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款争议诉讼

为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及承包方提供工程款结算争议、优先受偿权行使及竣工验收纠纷的诉讼代理服务,依法保障施工方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审查工程合同效力、竣工验收条件及结算依据;评估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适用条件;协助当事人整理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报告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在诉讼中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执行阶段对抗其他债权人的分配请求。

公司治理与股权争议诉讼

代理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及股权转让效力争议等案件,依法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审查公司决议的程序合法性与实体正当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内容合法性;对损害股东利益的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代理股东知情权诉讼,依法调取公司财务账簿及经营资料;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审查转让协议效力、优先购买权行使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律问题,提供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综合解决方案。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骆宝龙律师团队实行案件分级管理与集体研讨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模拟庭审与法律论证,严格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在诉讼策略制定阶段,充分评估案件风险并向当事人进行书面风险告知,确保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合理预期。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标准化案件管理流程,从初次咨询、案件评估、立案准备到庭审代理各阶段均设定明确时间节点与反馈机制。定期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重要程序节点提前沟通诉讼方案,确保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参与诉讼决策。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每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与法律适用存在差异,诉讼结果受证据充分性、法律适用及司法裁量等多重因素影响,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案件情况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专业建议。

FAQ问答共 3 条

合同纠纷起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合同纠纷起诉需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合同文本及履行凭证等核心材料,证据的完整性直接影响立案审查与庭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应当具备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需提交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基础证据,同时提供付款凭证、交货记录、往来邮件或聊天记录等履行证据,以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及违约事实的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建议在起诉前系统梳理证据链条,必要时申请律师协助进行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中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冻结、查封对方名下资产,确保将来判决的可执行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能有效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保障胜诉后的执行效果。
合同纠纷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后还有哪些补救途径?
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可尝试通过催告、对账、达成还款协议等方式形成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证据,亦可依法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实务中,债权人可通过发送催款函并取得回执、与债务人签署对账确认书或还款承诺书等方式,形成时效中断或义务人自愿放弃时效抗辩的证据。需注意,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仅赋予债务人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仍应依法受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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