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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英律师|成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18年执业经验·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核心摘要臧英律师系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8年,深耕婚姻家事领域逾十一年,持有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与婚姻家庭咨询师双重资质,擅长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取、婚内出轨及家暴维权、涉外婚姻家事等复杂案件代理。
臧英律师律师

臧英律师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0911832205

律师电话:1330803072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臧英,女,汉族,籍贯甘肃武威,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成都市律协第七届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

臧英律师|成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18年执业经验·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认定等多重法律关系,需综合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系统分析。臧英律师在长期执业中形成了以财产权益保护为核心、兼顾情感修复的服务模式,为成都及周边地区当事人提供从协议离婚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支持。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离婚财产分割与隐匿财产追索

涵盖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婚前房产分割、婚内财产协议起草、离婚财产保全申请及离婚后隐匿财产追索等全链条服务。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至第1092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协助当事人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边界,针对房产增值补偿、股权分割、存款转移等情形制定财产保全与追索方案。对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的,依法在诉讼时效内提起再次分割之诉,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子女抚养权争取与抚养费争议解决

围绕抚养权归属判定标准、抚养费计算与变更、探望权保障等核心问题提供专业诉讼代理与调解服务。

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子女年龄、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评估抚养权争取策略。代理抚养费追索与变更诉讼,协助制定合理的探望权行使方案,降低亲子分离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家庭暴力与婚内过错维权

为遭受家庭暴力或配偶婚内出轨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收集指导、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及离婚损害赔偿主张等专项服务。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司法解释,指导当事人通过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构建家暴证据链,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协助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臧英律师持有四川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与婚姻家庭咨询师双重资质,十一年婚姻家事领域深耕经验,熟悉成都地区各级法院婚姻家事案件裁判口径。在案件代理中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审查与法律风险预判,针对财产保全时效、诉讼时效、管辖权等关键节点进行系统性风险管控。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从初次咨询、案情分析、方案制定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服务机制,注重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帮助当事人疏解焦虑情绪,理性面对婚姻家庭问题。善于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降低诉讼成本与时间消耗。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每个婚姻家事案件的事实情况与证据条件各不相同,实际法律后果需结合具体案情由执业律师进行专业分析。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审慎决策,必要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

FAQ问答共 3 条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怎么处理?
房产分割需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属于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需结合还贷比例、房屋现值等因素综合计算。
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定标准是什么?
法院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综合考量双方抚养能力、子女年龄及意愿等因素判定抚养权归属。 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通常考量的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环境、教育背景、身心健康状况、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及日常照料情况等。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还能追索吗?诉讼时效是多久?
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诉讼时效为三年。 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4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建议发现线索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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