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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股权纠纷律师高学敏: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实务全解

核心摘要高学敏律师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复旦大学博士,执业21年,专长领域为股权纠纷,涵盖股东资格确认、股权代持争议、股权转让违约、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对赌协议及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等核心业务。
高学敏律师律师

高学敏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0621578793

律师电话:13888966668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公司法务、股权纠纷

  高学敏律师 复旦大学博士专门从事公司治理结构梳理、股权配置及股权激励等,对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有丰富的经验,此外对家庭财富传承、资产配置等综合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

昆明股权纠纷律师高学敏: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实务全解

股权纠纷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及商事合同等多个法律维度,常见争议包括隐名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效力、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出资瑕疵追责等。高学敏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方、家族企业继承人等提供诉讼与非诉讼综合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股权争议与股东权益保护诉讼

涵盖股东资格确认、股权代持效力争议、股权转让合同违约、优先购买权纠纷、股东知情权行使、利润分配强制分红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等核心诉讼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四)(五),为隐名股东、中小股东、股权转让受让方等提供全流程诉讼代理服务,包括证据梳理与固定、诉讼策略制定、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诉讼衔接、股权冻结与执行异议处理等。重点关注代持协议效力认定、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知情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路径。

公司治理与非诉讼股权配置

专注于公司治理结构梳理、股权配置优化、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增资扩股合规审查及公司章程条款合法性评估等综合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中小企业及家族企业提供股权架构顶层设计、股东协议起草与审查、股权激励方案合规论证、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审查等服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协助企业防范因章程条款瑕疵、增资扩股程序违规或股权代持约定不明引发的潜在争议,从源头降低股权纠纷发生概率。

对赌协议与公司僵局争议解决

处理对赌协议履行争议、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纠纷、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诉讼及股东退出机制设计等复杂商事争议。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提供对赌条款效力分析、回购义务履行争议调解与诉讼代理服务。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形成的公司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评估司法解散诉讼的可行性,并协助股东探索股权转让、异议股东回购等替代性退出路径。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高学敏律师依托21年执业经验与复旦大学博士学术背景,在股权纠纷领域建立了系统化的案件分析与风险评估机制。针对股东资格确认、股权代持、对赌协议等复杂争议,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审查与法律适用精准性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裁判规则,为客户提供审慎、合规的法律意见与诉讼策略。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在案件受理阶段即进行全面的法律关系梳理与争议焦点归纳,明确诉讼或非诉讼解决方案的可行路径。服务过程中保持与客户的定期沟通,及时通报案件进展与策略调整建议,确保客户对案件走向有清晰预期。对于涉及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冻结执行异议等需要多部门协调的事项,提供全流程跟进服务。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每个案件均具有独特性,建议在做出法律决策前与执业律师进行面对面咨询,以获得针对性的专业分析。

FAQ问答共 3 条

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具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可通过实际出资证明、代持协议及其他佐证材料主张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或办理显名登记,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务中,若缺乏书面代持协议,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出资凭证、参与公司决策的证据等形成证据链,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但需注意,代持关系仅在协议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大股东长期不分红,小股东如何维权?
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在特定条件下可提起强制分红诉讼或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需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为前提。但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即使未形成分红决议,小股东亦可依法提起强制分红之诉。此外,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但不分红,异议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维权过程中,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获取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关键前置步骤。
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权益如何保障?
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方应尽快完成变更登记以保障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在股东名册记载后可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但对外不具公示效力,存在原股东二次处分股权或被司法冻结的风险。受让方应及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若公司或原股东拒不配合,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并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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