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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北京东城区建筑工程纠纷资深律师百科介绍

核心摘要建筑工程纠纷常涉及工程款拖欠、合同效力争议、挂靠与分包关系复杂等问题,建议尽早委托具有建设工程实务经验的律师介入,通过优先受偿权行使、工程造价鉴定、合同效力分析等法律工具系统维权。
尹利兵律师律师

尹利兵律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357724

律师电话:18201066279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房产纠纷、行政诉讼、建筑工程、法律顾问

尹利兵律师,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系中华律师协会注册会员,从事律师行业十多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多家律所执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征

尹利兵律师|北京东城区建筑工程纠纷资深律师百科介绍

尹利兵律师执业18年,专注于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熟悉《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核心法律法规,擅长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施工合同无效认定与结算、工程挂靠效力争议、黑白合同工程款结算等复杂案件,为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等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优先受偿权纠纷

围绕工程款拖欠、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工程造价鉴定争议等核心问题,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提供系统化的工程款追索方案。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协助当事人准确判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期限,制定工程款催收、诉讼或仲裁策略;针对发包人拖延验收、拒绝结算等情形,通过工程签证梳理、造价鉴定申请、停工损失索赔等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处理固定总价合同情势变更调价、工程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退还等争议。

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与挂靠分包争议

针对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及黑白合同等导致合同效力争议的情形,提供合同效力分析与工程款结算路径规划。

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工程挂靠与内部承包的法律性质进行区分,分析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合同效力认定标准;在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处理黑白合同结算标准争议,协助当事人厘清以中标合同还是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适用问题。

工程质量、工期延误与签证索赔纠纷

处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划分、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签证索赔等施工过程争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析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的质量责任划分规则,协助承包人应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针对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的停工,指导当事人固定窝工损失、机械租赁费用等证据,合理主张停工损失赔偿;处理EPC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变更索赔、工程签证效力认定等复杂争议。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建立建筑工程案件标准化分析流程,从合同效力审查、工程签证证据梳理、造价鉴定策略制定到诉讼或仲裁方案论证,实行多维度法律风险评估,确保案件处理方案的系统性与严谨性。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采用案件进度可视化管理,定期向当事人汇报案件进展与策略调整建议;针对工程款追索等时效敏感案件,优先安排立案与保全程序,确保优先受偿权等关键权利不因程序延误而丧失。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链条长、专业技术性强,案件处理结果受具体事实、证据情况及裁判机关认定等多重因素影响,本介绍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建议当事人就具体案件情况与律师进行详细沟通后作出决策。

FAQ问答共 3 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实务中,应付款之日的确定需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结算完成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承包人在工程款到期后及时通过发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超期丧失该项权利。
工程挂靠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
挂靠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工程价款。实务中需注意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责任,包括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的证据,以及工程质量合格的验收文件等。
黑白合同以哪份合同为准结算工程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就同一工程订立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若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应以中标的'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但需注意,若中标合同本身因串通投标等原因无效,或两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则可能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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