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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金么?赔偿标准是什么

D*阳 北京 法律顾问 2022-05-12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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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忠军律师

    张忠军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 2022-05-12 11:49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以,就你说的情况还不能确定公司是不是对你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如果符合第(二)项的要求,那么公司应当提前三十天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此之外还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张忠军律师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希望能够帮助到您!1320531957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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