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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和一个朋友成立有限公司,50%和50%占股,对方是总经理兼法人代表,分管财务人力行政,法人已经延续10年,这些年我的业务业绩占公司80%以上,由于长期不均衡两人意见越来越大,基本长期不见面不沟通,公司经营每况愈下,但公司大部分业绩仍是我取得,去年底口头约定各自带领公司两个大小团队做项目,独立承担团队工资费用及相应的房租等杂费,人力行政财务共用各承担一半工资费用,公司大团队归我带成本很高,法人的运行成本是我五分之一,财务也根据情况做两笔帐,现市场不好本月本想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公司每年也有7.8百万流水,银行可以底息贷款50万一年,一切手续齐备后法人拒绝授信银行,说要担风险,我提议他可找律师出函我写保证必定归还,但他说律师说即便这样法人担责任,说换法人他又不回应,他已经做了10年法人,造成现在我这个创造大量业绩的股东缺无法用公司进行低息贷款,而他却可以用法人身份随意授信领取低息贷款,财务也是他亲戚,请问如何破局?他不会主动让出法人的,是强行走法律程序夺法人位置还是直接让公司解散,望指导

匿名用户 四川-成都 债权债务 2022-05-13 22:46 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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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佳欣律师

    郭佳欣律师

    地区:四川-乐山 2022-05-13 22:53 回复

    你好,当时公司章程有没有对变更公司法人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的话,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追问:

    2022-05-13 22:57

    公司成立比较早,当时两人关系好,章程啥的都是标准的,法人三年期可以连任之类的话,其他没有特别标注,现在就特别被动,法人不授信贷款则无法通过,若走法律诉讼变更法人胜算大否

    追答:

    2022-05-13 23:11

    你好,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话,你作为持股50%的股东有权召开股东大会,并且可以行使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但由于你只持有50%,而非超过一半,所以没办法决定变更,这个起诉也没有异议哈。目前来看,你这边看能不能搜集证据往法定解散事由方面靠,起诉解散公司。法定解散事由主要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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