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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的项目2019年3月已投入使用,至今还有15%的工程没有支给我施工方,理由是待审记,合同上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95%扣除5%的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我们已经起诉一审判判已下来,但是甲方又上诉了理由是审记沒有出来

匿名用户 西藏-昌都 建筑工程 2022-06-23 18:59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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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晖律师

    周晖律师

    地区:天津-红桥 2022-06-25 18:04 回复

    一、审计不影响合同以及结算协议的效力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审定结果与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不一致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以及达成的结算协议为准。 二、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结论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1.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2. 合同对工程结算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约定无效。 而在双方对工程款结算的约定明确有效时,应适用合同约定,而非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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