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2.7.8号在学校上班地方,校方强调离开了要上报,我在7.8号离开但我未上报,去到地方有疫情,7.12号回到上班地方也未上报,校方回应说当我离开学校起就相当于开除处理,但2022-7跟8月份是有放暑假工资,学校7月16号开除了我,学校就少发一个人的放暑假工资,但是7-8月份工资我做为员工是拿不到手的,老板也说是公司的利润,老板就拿这个把柄扣除我工资,来补7-8月份工资还公司,老板就拿还没发完一月份六月份七月份工资抵押,这合法吗,老板还要告我损坏他公司的名誉,还有经济损失,这成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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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
劳动工伤
2022-08-17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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