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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熟人介绍,住了一所正在出租的房子,在此之前没有告诉任何交租信息,住了两天之后,突然被要求一次性交半年房租,为避免搬来搬去麻烦,交了房租和押金,这属于被迫签合同吗?现在住了四个月想退租,请问能要回来,剩余的房租和押金吗?

P*x 河南-新乡 法律顾问 2022-11-1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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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玉芳律师

    孙玉芳律师

    地区:河南-新乡 2022-11-17 09:09 回复

    租房是要付费,这是人之常情。既然你已知道你所租用的房子是出租房,那么你住进去后房东找你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一定的押金是合法的。既然你在租赁合同上签字,说明你同意合同内容,所以该合同属于自愿签订,不存在强迫。如果合同到期你不在续住押金应该退还。至于不到期你需要提前退房,押金是否退还要看合同约定 ,通常情况下退还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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