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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3年9月13日购买旭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八一路北段汇景天下小区第一幢3单元5层西户房产,因旭宏房地产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于2016年10月19日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旭宏房地产解除与王应旭的购房合同.在解除合同以前,我在2013年10月8号已交房屋契税,可否退回已交契税

匿名用户 广西-南宁 房产纠纷 2023-11-0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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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忠玉律师

    唐忠玉律师

    地区:广西-南宁 2023-11-03 12:02 回复

    可以退回,具体咨询税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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