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追问:
2024-03-02 17:38
没卖!只是让烟草专卖给查走了!然后提报给工商局按无证经营处理!
追答:
2024-03-02 17:4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追答:
2024-03-02 17:4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到集市上销售卷烟,属于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参考处理意见》(2013年5月23日发布)明确规定,持证零售客户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超范围经营。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先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