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家有两套安置房,是继承的(土地性质集体制),当时拆迁由当地乡政府牵头,量的时候量的是套内面积,由于当时签字时没关注到这个问题,合同上写的是建筑面积,选房两种户型,100平方和80平方,房子属4个人的(我妈及两个妹妹,我。2015年3月21日我妈因病去死了),我们三姊妹常年在外打工,选房不在场,物业通知接房是我儿媳代签的,拿回来后发现套内面积变成119.85平方和94.24平方,并且强制规定超出面积为2981元/平。原协议每个人优惠15平为每平450元。超15平为2135元。全乡被安置的安置户找政府协调过,政府出动上千名警察强压,还抓了几个(杀鸡给猴看)强制接房选号。我们三姊妹因经济困难没有接房。现想咨询一下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权力?超出部分的公摊面积是否按民典法规定?现按房按2981元/m合理吗?
匿名用户
上海-长宁
法律顾问
2024-03-0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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