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目前跟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合同中有规定员工每天自愿工作12小时,那么该规定是否合法?不合法的经济合同还否有法律效益?另,合同中有约定未到合同期限,单方面离职要支付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目前工作将近两个月,从未发工资,我想离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公司有口头约定:该经济合同就是走个形式,你有事就可以走,10万违约金与我无关。 口头约定有录音为证。这种情况下,我想离职,需要缴纳高额违约金吗?
匿名用户
山东-菏泽
劳动工伤
2024-03-21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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