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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下商住两用楼房底商开餐馆,目前因楼上住户缕缕举报,城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这条叫停合理吗?如果是合理我还有方法可以开业吗?

匿名用户 北京-朝阳 法律顾问 2024-03-27 00:56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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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雷律师

    陈雷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 2024-03-27 10:17 回复

    您好,你引用该法的第118条规定了,对违反81条规定的,要先责令改正,对不改正的,才能责令关停并罚款。如果没有经责令改正就责令关停的。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不能满足规定的条件继续营业而被迫停业的,如果出租房屋的业主具有过错的,比如当初租房签合同时承诺该处经营餐饮完全符合条件,你可以起诉业主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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