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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等。行政部门撤销备案不让经营。咨询1、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备案吗?2、撤销后可以经营吗?

匿名用户 江苏-扬州 法律顾问 2024-04-23 11:2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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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磊律师

    周磊律师

    地区:江苏-扬州 2024-04-23 11:45 回复

    地方性法规对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行业,不得增设、设置前置条件。只能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并且这种细化不能实质上违反上位法。所以你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追问:

    2024-04-23 11:50

    诉讼了被驳回

    追答:

    2024-04-23 11:52

    被以什么理由被驳回的?对于驾考培训这块业务,地方政府不得人为增设前置条件的,而且这些前置条件是与国家规定相违背的。你是可以起诉,并且是能够胜诉的

    追答:

    2024-04-23 11:53

    你可以委托当地的律师,去帮你打行政诉讼官司

    追问:

    2024-04-23 11:55

    谢谢

    追问:

    2024-04-23 13:19

    交通局征询“该土地目前权属主体是谁?高邮市永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能否可以将该地块作为教练场地使用。”作为教练场使用为商业用途提供。永 安公司当前未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其教练场地的土地权属主体 分别为原产权人(对应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曾合法批准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部分,如师伙村村部)、村组集体(对应存量集体建设 用地中未曾批准使用的部分)和高邮市政府(对应国有建设用 地),不属该公司。

    追问:

    2024-04-23 13:19

    交通局征询“该土地目前权属主体是谁?高邮市永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能否可以将该地块作为教练场地使用。”作为教练场使用为商业用途提供。永 安公司当前未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其教练场地的土地权属主体 分别为原产权人(对应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曾合法批准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部分,如师伙村村部)、村组集体(对应存量集体建设 用地中未曾批准使用的部分)和高邮市政府(对应国有建设用 地),不属该公司。

    追问:

    2024-04-23 13:25

    备案条件是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试行)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五)备案条件4.的要求’经营场所、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追问:

    2024-04-23 13:46

    土地使用权是通过租赁方式同村部租的。我也支付了土地征用预收款,现征为国有土地。

    追问:

    2024-04-23 13:49

    《江苏省行政条例》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涉及不动产事项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土地是否合法是由自规局管辖,而不是交通局代自规局实施撒销备案行政处罚。
    上面条款适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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