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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企公司和民营企业合资成立公司,后将本人合同转至合资公司,但是签订有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大致为如本人不想在合资公司工作可以回原公司,但是目前本人提出回原公司申请后,原公司不愿接收,而且劝诱说必须要在现合资公司先办理离职后才能和原公司重新签订合同,而且回原公司要面临岗位调整,和薪酬降低,我想问一下,原公司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匿名用户 山东-青岛 劳动工伤 2024-05-14 15:57 9.90

补充描述:

现在的合资公司未确定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原本部公司也未接收,目前工作已经交接,现在的公司拒绝支付相应工资,本人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24-05-2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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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庄媛律师

    庄媛律师

    地区:山东-青岛 2024-05-14 16:08 回复

    处理方式不合理,但是你已经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有三方协议,可以回原公司工作确实需要协商,但如果解除合同可以拿三方协议主张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工主体的连续工龄计算补偿或者赔偿金

    追答:

    2024-05-14 16:13

    注意
    不要主动办理主动离职的手续,否则可能丧失主张补偿或者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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