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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西壮族自治州北海市北岸晏城有一处一室户的空置房。今年4月28号忽收到该小区物业的缴纳通知单(以往9年从未曾联系)要求从2015年9月1日∽2024年6月30日的物业费,我要咨询;
一.我是否可以按广西壮族自治州北海市有关空置房缴纳物业费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即按70%缴纳,而物业聘请的律所要我全额支付。
二.如他们走法律流程,民法典第188条对我是否适用。谢谢!

匿名用户 上海-浦东 劳动工伤 2024-05-29 09:18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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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亮律师

    周亮律师

    地区:上海-嘉定 2024-05-29 09:22 回复

    1.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物业服务费。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空置房可以减少物业服务费,否则一般需全额支付。可以尝试调解酌减。 2.诉讼时效可以抗辩,物业如果没有催收,超过3年的,你可以主张最近3年的同意支付,之前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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