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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就是这样的关系。我们也是私下收养了别人的孩子。孩子的户口也是生父母的名下。我想怎么才能把孩子过户给我

匿名用户 四川-遂宁 法律顾问 2024-06-02 06:05 9.90

补充描述:

但我们是互相自愿的送人的。我们不是亲戚关系。我们也跑了的。但我老公的户口是农村的。他们是城市的户口。我老公他们公安局说是夸了区的迀不过来。但我的户口是城里的。这种关系能不能把孩子送给我们。丷。如果送。需要什么条件。这种关系达不达到送人的条件

2024-06-0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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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林律师

    文林律师

    地区:四川-遂宁 2024-06-02 11:27 回复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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