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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诉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楼德镇好想来品牌零食店,我在本店丢失金镯,店员捡到放到后台确切的说就是店长办公桌,只有内部人员才能进去就这样一句没有,金镯不翼而飞了,本店没有信誉,没有职业道德。随时改口供,捡到黄金就不给,太贪心了,营业员太没有素质了,要是她本店的营业员王楠做店长我的金镯就能给我,太不文明经营了

匿名用户 山东-泰安 法律顾问 2024-08-14 00:06 9.90

补充描述:

我们去找只是说调调监控看看我们走的时候有没有带着手镯,某店员就说是不是又细又小的手镯让某店员捡到放到后台了,接着店长给我们去拿,店长进去个把小时没出来我就问了个店员,店长干嘛去了他说在里面坐着呢,我们进去他就说没有金镯,我接着就开了录音。,店长也问捡金镯的店员了,就说放在后台桌子上了,店长就是说没有,太离谱了,太没有信誉,太没有职业道德了,太不文明经营了。

2024-08-14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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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庆雷律师

    夏庆雷律师

    地区:山东-泰安 2024-08-14 07:18 回复

    你好,现在的录音可以体现对方认可,捡到过手镯吗?

    追答:

    2024-08-14 07:2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发现案涉手机并非归其所有时,未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亦未履行甚至并未打算履行通知或送交义务,此时已构成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对于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过错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对丢失手机的时间、地点以及如何丢失等问题一无所知,可见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即对案涉手机之丢失存在过错。陈某为购买该手机实际支付2799元,考虑到折旧,本院酌定其丧失占有时手机价值为2500元。陈某为查找张某的身份信息,多次往返于有关机关、单位之间,必将产生交通费或误工费等费用支出或损失。然该费用支出,系多种原因造成,完全由张某负担亦不公允。本院综合考虑张某行为之过错程度以及其愿意赔偿手机损失之态度等诸多因素,酌定张某赔偿陈某误工费等费用损失1100元。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恶意占有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之次生责任。

    追答:

    2024-08-14 08:02

    可以先报警,由警察进行初步调查。然后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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