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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发朋友圈备注了我的手机号辱骂天下的司机。现在全国各地的司机给我打电话发信息辱骂我。已经打扰了我的正常生活

匿名用户 山东-济南 法律顾问 2024-09-25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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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济春律师

    程济春律师

    地区:山东-济南 2024-09-25 17:38 回复

    誉权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此案中,发朋友圈的人通过备注咨询者的手机号并辱骂司机,导致咨询者受到骚扰和辱骂,名誉权受到损害。 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发朋友圈的人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责任:如果发朋友圈的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此罪需要告诉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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