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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楼盘已付过30%首付,开发商用的是第三方所属子公司名义开发楼盘,现第三方总公司因为经济纠纷,总公司所有楼盘遭冻结,现开发商要求我们将首付补齐至50%,请问我们业主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夢*_ 北京-朝阳 房产纠纷 2020-08-31 09:3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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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春艳律师

    李春艳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 2020-08-31 19:57 回复

    您好,双方如已签正式购房合同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开发商提出调整首付,属于变更合同,则需双方协商一致,除非购房人贷款资质有问题,否则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原购房合同。

    追答:

    2020-09-01 14:05

    您好,您可以提处执行意义。实践中,商品房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往往没有及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欠债而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对尚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出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房采取执行措施时,商品房消费者往往会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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