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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40岁,已离婚7年,独自抚养10岁的女儿。由于父女关系生疏,且父亲要求现在他对女儿的付出能在将来“惠及”其再婚的1岁儿子。如今女儿很抗拒见她父亲,每次他们见面都是我强制要求,并且女儿会非常难过哭泣。但是前夫想多接触女儿,培养感情,以后好促进女儿和他再婚儿子的亲情维系。是否有合法的办法减少父亲的探视?
离婚协议约定如下∶ 男方每个月可以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2次,每次不超过24小时,如女儿需要,女方可在场陪同,探视应在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原则上春节假期除外。男方应当提前2日通知女方,双方协商接送女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

匿名用户 江苏-南京 婚姻家庭 2025-06-10 19:25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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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地区:江苏-南京 2025-06-10 19:34 回复

    您好 父亲探望女儿和支付抚养费 是法定权利和义务 不能以对女儿付出为理由要求女儿承担其他不必要的义务 此前约定的探望方式如今可以以不利于女儿

    追答:

    2025-06-10 19:35

    以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为由 减少探望次数和时间 并且母亲在场陪同 阻止父亲对女儿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追答:

    2025-06-10 19:36

    女儿10周岁以上之后应当听取女儿自己的意见 尊重女儿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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