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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第3次合同将到期,上公司通知其不予续签。合同终止日前几天员工生病。经计算,扣除该员工自入职已休的病假2个月,其医疗期还剩4个月。问:1)这种情况下员工合同终止是否可延期至4个月后?;2)员工在原合同终止日后延续的医疗期间,愿意在不影响病情和就医情况下,在公司承担相应工作,但公司不愿意再安排,那是否意味着员工只能连续不间断使用掉这剩余4个月的医疗期?

宝*噜 重庆-万州 法律顾问 2020-09-25 10:2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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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朝春律师

    张朝春律师

    地区:重庆-万州 2020-09-25 11:00 回复

    1、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顺延到医疗期结束。 2、员工在原合同期满后延续的医疗期间,公司不愿意再安排的,员工就只能享受医疗期。 3、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选择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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