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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个人名义与一个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均等出资,到现在对方只是对外赊购了一些货物,没有出一分钱现金,如果我们补充协议,债务由对方全部承担,债权人还可以向我追债吗?

煎*虾 上海-浦东 法律顾问 2020-10-29 11:31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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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嶂律师

    张嶂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 2020-10-29 13:04 回复

    在你只是和这家公司是项目合作关系的情况下,你本来就不需要对该公司的对外债务负责。你们双方写这个协议的必要性是给你提供一个保护,免得未来你的合伙人向你追索本不应该由你承担的债务。这个协议怎么写会很重要。一定要写明你们合作的范围,你不承担除项目外所有债务,更要写明任何欠债之前,要经过你的同意,否则由对方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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