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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个人名义与一个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均等出资,到现在对方只是对外赊购了一些货物,没有出一分钱现金,如果我们补充协议,债务由对方全部承担,债权人还可以向我追债吗?
煎*虾
上海-浦东
法律顾问
2020-10-29 11:31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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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忠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
2020-10-30 15:59 回复
第一要看你与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具体是指什么协议?你们是否属于合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个人可以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而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应首先订立合伙协议(又叫合伙契约,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质与公司章程相同,对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约定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因此在此时,你们约定的补充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如果你们不属于合伙,那么你的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在问,双方进行了合作,你能否只获利,不承担债务风险。对于这个问题,就需要结合补充协议的条款来进行回答。经过双方的合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可以把项目合作关系转变成其它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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