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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问 >追答:
2020-12-18 22:16
补充一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此条明确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之下,即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